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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幼儿园一幼童戳伤眼睛造成白内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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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虐童事件”等幼儿园负面新闻频频进入大众视野,不免令人谈“幼儿园”色变,家长与幼儿园甚至一度成为对立面。事实上,因为极个别的特例影响到整个幼儿园风评还是稍显不公的,毕竟认真负责的幼师才是每一个大大小小的幼儿园的真实缩影。近日双沟法庭审理的一起幼童在幼儿园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虽然意外本身不是大家所愿意看见的,但面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论是家长还是幼儿园负责人都没有过多推卸责任。幼童在校内不慎用铅笔戳中眼睛没有立即告诉老师,回家后因疼痛就医才发现造成眼角膜脱落、白内障,事后通过监控发现了事故原因。法庭立案通知双方到庭后,本以为要就事发监控细节、携带铅笔规定、事发后学生有无明显异样等等进行各种辩论,但幼儿园负责人到庭后,没有给己方过多辩解并一再对事情发生感到抱歉,学生家长也没有过分苛责幼儿园,双方均表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也就是为了把事情处理得当防止后顾之忧。双方的通情达理最终促使案件调解结案,第一期赔偿款也已经履行到位,小学校面对责任同样有担当。事实上关于幼儿在校除了园丁们的辛勤陪伴,也少不了法律的兜底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修改的民法典与侵权法裁判理念几乎一致,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简单的说,损害发生在校内即承担责任,而学校要不想承担责任,则需要主动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实务中,学校抗辩的免责事由则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因为“教育、管理职责”没有精准规定,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之间的公平,也就成为不同案件的难点与亮点。学校虽小,责任不少。过错推定,保障公平。安全校园,共建和谐。

来源:泗洪法院(sihongfayuan)编辑:朱珠审核:张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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