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内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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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老年人医患纠纷的那些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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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

老人群体越来越多的

到医院看病、买药

甚至做手术

医患纠纷也逐渐增多

案情简介

年3月14日,医院治疗眼疾,医院检查,孙某左眼构成年龄相关性白内障。同年3月15日下午,该医院对孙某实施手术。术后,医务人员对孙某进行了预防感染及对症治疗,术后两天均对孙某进行视力检查并预防感染处理,孙某左眼视力提高,无疼痛、流泪等不适,遂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第二天,孙某因左眼红痛,医院复查。该医院考虑“左眼眼内炎”医院诊治。3月19日14时,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孙某花费医疗费余元,自付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孙某至被告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

在治疗过程中,该医院已按临床路径进行了术前准备和用药,医疗方案符合临床路径规定,术后住院进行了视力检查和预防感染对症治疗等,整个医疗过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的的规定。并且,医务人员已尽到了向患者及其亲属说明医疗风险、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取得了孙某及其亲属的书面同意。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并无过错。

后经原被告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不认定为本次医疗损伤”,该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在这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注意!老年人医患纠纷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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